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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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許妍婕 被告 黃祥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萬9,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陸清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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