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辜振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辜振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謝昀芳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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