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00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信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83萬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11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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