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97號

原告 鄭祖營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謝宥熏謝星輝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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