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調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其共同法定代理人為龍
建中、 吳雅慧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4、原
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丙○○於民
國00年0月00日出生,共同法定代理人為 龍建中 及吳雅慧,
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原告丙○○現既無訴訟
能力,且起訴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依上開規定,自
應先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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