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其共同法定代理人為龍
建中、 吳雅慧 。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4、原
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丙○○於民
國00年0月00日出生,共同法定代理人為 龍建中 及吳雅慧,
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原告丙○○現既無訴訟
能力,且起訴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依上開規定,自
應先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