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補字第1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租
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臺南縣○○鄉○○村○○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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