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479號債權人升勤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 黃水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水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水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升勤工程有限公司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於民國99年6月3日經屏院惠民信字第98司字第6號已清算完結,請補陳該公司之適格法定代理人,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