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新福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所為之95年度簡上字第45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附表誤繕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㈡所載「賭資8,091元」應更正為「賭資8,361元」。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一編號4、㈡所載「賭資8,091元」,與實際扣案之賭資300元及8,061元合計為8,361元不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係屬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英尉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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