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695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連美秀 、 李健英 、 李玉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惟查:本件債務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連逸軒 並未拋棄繼承,債權人聲請對第二順位繼承人李連美秀及第三順位繼承人李健英、李玉鳳核發支付命令,與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