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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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57號上訴人即原告戊○○○
庚○○○己○○○
樓丁○○辛○○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壬○○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96年度訴字第6157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37,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