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柏緯 即 江威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盧佳莉附表:請聲請人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112年1月迄今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