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648號
  上 訴 人 新文京開發出版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洪宗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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