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甲○○○被告丙○○
202戊○○乙○○丁○○
巷2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2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