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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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戊○○己○○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