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301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 江淑琬江毓汶 債務人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江淑琬即江毓汶、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江淑琬即江毓汶、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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