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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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8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曹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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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承 即 曹承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