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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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聲請人聲請定被告應執行刑案件(97年度執字第1092號),本院認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裁定違誤,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梁宗堂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如本院於裁定確定前,發現有違誤,自得更正之。又該條文所指之「更正」,指將原裁定撤銷或變更之,而非指裁判因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之更正。此外,法院自為之裁定得更不利於被告,因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證罪,雖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然因偽證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並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之要件,故本院原裁定認該偽證罪得易科罰金,而與被告所犯之賭博罪(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經新舊法比較,認適用舊法就所定應執行刑宣告得易科罰金,顯有違誤,應予撤銷,並更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查受刑人甲○○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本件受刑人甲○○就附表所示等罪,其定應執行刑之新舊法比較如下:又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新法之規定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茲檢察官聲請定被告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證│賭博│├───────┼─────────────┼─────────────┤│宣告刑│(已減刑)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11日│94年10月0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1718號│95年度偵字第2082、2159、55│││││87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8635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462號│96年度易字第56號││├───┼─────────────┼─────────────┤││判決│96年10月26日│97年01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462號│96年度易字第56號││├───┼─────────────┼─────────────┤││確定│96年10月26日│97年03月10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193│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92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