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85號上訴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乙○○(住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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