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1,6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8月29日起至134年8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7,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年,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藍友隆┌──────────────────────────────────────────────────────────────┐│附表:96年度拍字第2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礁溪鄉│朝陽││1109│建││12│95│全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