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原告 陳李秀嬌 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 律師被告 陳榮芳 訴訟代理人 陳重光 被告 陳榮展 訴訟代理人 陳美伶 被告 陳榮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之財產數量欄內關於「1,862㎡」之記載,應更正為「161.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