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靜瑜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7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提前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下午5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