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羅苡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丁瑞玲支票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001 蘇懿茹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空白112年11月6日50,000元R69658331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