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聲請人 王秋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系爭股票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