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合益
弄116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下午16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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