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丙○○
126弄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三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