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38號抗告人 李郅民 上列抗告人因傷害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6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李郅民因傷害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609號)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朱瑞娟法官劉興浪法官黃潔茹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毓嫻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