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2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51元,未逾
新台幣100,000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前
應經法院調解不成立,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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