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40號
聲請人乙○○
0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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