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盛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被告 沈芝妤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李欣恩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