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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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522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聲字第522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具保人即被告甲○○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