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91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正 受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 許正受 (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無任何推諉或隱瞞,案情亦臻明朗,犯罪證據已清楚呈現於法院,並無勾串或湮滅證據之虞,被告先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請念在被告係初犯而准予交保,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綽號「 馬波 」,係一0一年三月間加入該詐騙集團,且由綽號「 祺兄 」之人介紹進入後,係在該集團位在高雄市○○區○○路○○○號之機房擔任管理工作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供述甚明。而同案被告 林裕山 亦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在重和路機房是由「馬波」拿資料要伊背誦等語,核與被告所稱擔任管理職務一事相符。則被告在其所屬詐騙集團內擔任管理職務之重要角色,足見其深受綽號「祺兄」之共同正犯倚重,與「祺兄」之聯繫自屬密切。被告參與犯罪期間既長,其詐騙之犯意由來已久,並非一時一地突然萌生,且被告在該詐騙集團內之角色地位非輕,更足彰顯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高度可能性。另綽號「祺兄」之人迄今並未到案,被告非無勾串該名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又被告辯稱參與後從未詐得任何款項乙節,亦與部分共同正犯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言未盡一致,仍待本院進行交互詰問之審理程序後始能釐清,非可遽謂被告已無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疑慮。準此以言,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羈押事由,應屬明灼,自無可議。被告前揭所稱業已坦承犯行、先前並無不法紀錄等情,皆與本案羈押事由並無關涉,不能憑此認定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亦無從以具保方式取代羈押被告之目的。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被告上開羈押原因迄今尚未完全消滅,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藉以保全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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