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一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此為修正前(即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109年1月15日公布施行前)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所明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再者,108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109年1月15日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固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惟依
109年1月15日修正增訂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2第
3項規定:上訴期間於108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349條之規定。是依其反面解釋,若上開108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於109年1月15日施行時,依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上訴期間(送達判決後10日)已屆滿者,則上訴期間之計算,仍應適用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即上訴期間為10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一凰(下稱被告)提起上訴,依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之上訴期間計算,其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8年12月19日(詳如後述),顯於上開108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於109年1月15日施行前已屆滿,故上訴期間之計算仍應適用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為送達判決後10日,合先敘明。
二、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
1項亦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18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正本於108年12月9日送達被告,並由被告親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9頁)。被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期間,自其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即108年12月10日起算,至108年12月19日屆滿。詎被告遲至108年12月20日始向其服刑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該監獄之收狀戳可參,已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本件不生扣除在途期間問題),上訴逾期甚明,是本件上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