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劉韓秋 被告 羅大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9號、第138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