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筠傑被告謝明儒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筠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筠傑因被告謝明儒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5年度刑保字第45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
保證金後釋放,此有105年度刑保字第457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見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78號卷第2頁)。嗣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判處5年10月,於108年9月5日確定,在判決確定前羈押60日(自105年10月31日起至105年12月29日),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29日北檢泰典108執7056字第1080092227號函在卷可稽(見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78號卷第9頁)。
㈡嗣被告於上開案件確定後,聲請人依被告合法傳喚未遵期到
案接受執行,另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後,亦未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聲請人復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11日雄檢 欽崇 108執助1020字第1080087702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件影本附卷為憑。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依法將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