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4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蕭昭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