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54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聲字第5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542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8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惟該等資料僅足顯示聲請人之部分財產情況及無其他歸戶所得,不足以說明其全面資力狀況,即無法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為無資力支付本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之事實。且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查無曾就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87號案件准予扶助,亦有該基金會民國109年6月15日法扶群字第1090000809號函在卷可稽,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等影本,因該等裁定效力不及本案,難執為有利之認定,附此說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陳國成法官王碧芳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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