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53號原告豐兆航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明志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告漢威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並為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主事務所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B棟,然經本院依上址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時,竟遭以「拆除遷移」為由退回(見本院卷第55頁)。嗣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街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足徵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