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8號原告 林俞安 被告 廖羚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2,906萬1,01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8萬9,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025.08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3/20=2,906萬1,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7,81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萬元,尚應補繳16萬7,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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