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348號債權人 張本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仕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每月無息分期償還新台幣25,000元之約定。
二、如約定分期償還,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依台端提出之借據所載,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另支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適用之)
三、請釋明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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