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許元定
陳宛稜 被告 陳禮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6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