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4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鄭宏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宏葦前於民國109年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238,189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
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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