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630號聲請人 黃錦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騏 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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