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廣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鈞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7,02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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