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陳俊志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有家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叁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被告對原告之債權額為壹佰肆拾伍萬元,而原告主張超過叁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陸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