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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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45號聲請人金富昌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4日以95年度催字第122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吳活池台灣銀行龍山分行│94年4月15日│4,400元│AA0000000││││││││││├─┼─────────┼─────────┼───────────┼─────────┼────────┼──┤│02│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建國分│95年5月10日│273,000元│IV0000000││││司│行│││││├─┼─────────┼─────────┼───────────┼─────────┼────────┼──┤│03│長耀建設股份有限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5年4月30日│108,000元│CD0000000││││司│北忠孝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承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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