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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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48號上訴人福邦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蔡福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張恭銘 等5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72萬9,73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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