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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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新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新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桃檢)以108年度偵字第115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大麻油2瓶(淨重
71.25公克)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新雄於民國107年4月25日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運輸本件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桃檢偵查後,認定其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不足,而以108年度偵字第115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而本件扣案之大麻油2瓶(71.25公克),經隨機抽樣1瓶,檢出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7月10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及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0月2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瓶2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大麻油。│2瓶(合計淨重71.25│第二級毒品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公克)。│氫大麻酚。│理署107年7月10日FD│││││A研字第1070016848號│││││檢驗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0月2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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