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秋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秋燕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248、20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09年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香菸1支(0.85公克,因鑑驗使用10mL甲醇浸泡香菸),經鑑定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檢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248、20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9年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桃檢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香菸1支(0.85公克,因鑑驗使用10mL甲醇浸泡香菸),經送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3月13日UL/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表:
┌───┬──────────┬──────┬─────────┐│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外觀││││├───┼──────────┼──────┼─────────┤│香菸。│1支(0.85公克,因鑑│第一級毒品海│①扣押物品目錄表(│││驗使用10mL甲醇浸泡香│洛因。│見毒偵字1248卷第│││菸)。││27頁正面)。│││││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3月13日UL/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1248卷第81│││││頁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