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琦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14號、112年度偵字第32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EVE止痛藥」壹盒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琦方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8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EVE止痛藥」1盒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8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扣案之「EVE止痛藥」1盒係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