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 鍾承翰 原告與被告法制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黃琬婷